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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十八歲男生與年僅十三歲的少年認識後,成為同性愛侶,並兩度作出肛交行為,後來少年提分手,並將這段關係告訴家人而揭發。被捕男生昨於高院承認兩項非法肛交罪,法官先索取其感化及心理報告,准他保釋至五月十一日始判刑;法官昨日亦罕有地下令,禁止傳媒披露被告姓名。
案情指被告在○四年認識當時九歲的事主,之後兩人成為情侶。至去年四月某日及十月二十日,在事主僅得十三歲下,兩人兩度在事主居所內肛交,兩次都是在事主同意下進行。但事主在第二次後,決定跟被告分手,並將事告訴姐姐再報警處理。被告去年十月廿七日被捕,警誡下表示因愛事主,情不自禁下跟對方發生關係。惟法官聽畢案情後批評控方,認為內容過簡,連兩人如何認識亦沒有,令法庭量刑有難度。
法庭禁披露身份或欠理據
惟為被告教友的致給法庭的求情信,則透露了被告與事主認識的端倪,因信中指被告與事主返同一教會,兩人經常與其他教友踢足球,但卻無人發現他倆有情侶關係。
而辯方求情時強調兩人屬情侶關係,跟性侵害幼童案件不同。只是被告不成熟、性知識貧乏及對自己性傾向迷惘,加上受同性戀網站的影響而犯下今次錯誤;辯方並希望法官將本案跟與未成年少女性交的案件作同等對待。
對於法官罕有地下令禁止披露被告名字,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張達明表示,若被告年滿十六歲,除非公布其身份會引致受害人身份曝光,否則法庭一般不會禁止披露被告身份。以本案而言,被告年滿十八歲,他認為法庭的做法可能缺乏足夠理據。
司法機構發言人則表示,不會就個別案件評論,惟一般而言,法庭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五十六條作出不披露人士身份的命令。
案件編號:HCCC 6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