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當關:「共識」不是唯一真理

每當討論社會議題的時候,譬如最近甚受關注的同性戀平權運動,常見有人以「社會對這個問題還沒有共識」為理由,去反對作任何改變或行動。表面上這種說法很開放,好像一切都「有得傾」,但其實往往只是一面用作拖延的擋箭牌。綜觀歷史,人類社會許多觀念的改進,都不是等到共識達成的一天才去實行,相反很多時候都靠少數人堅持道德勇氣,與主流的保守「共識」對着幹,才帶來真正的進步。

其中一個例子是美國異族通婚的歷史。今天我們都會覺得不同種族的人結婚是正常不過的事(還可能馬上就聯想到漂亮的混血兒),用法律禁止異族通婚似乎是天方夜譚,卻未必人人知道,在美國異族通婚要遲至1967年才全面合法。美國因為輸入黑奴的關係,禁止白人與黑人結婚的法律早在殖民時代就存在。直到1950年代,美國仍然有半數的州份以明文法例禁止不同種族結婚,而且是可監禁的刑事罪行。這不止是政策,也受到民間的絕對支持——根據1948年做的民意調查,90%的美國成年人都反對異族婚姻合法化。

就是在這一年,加州的最高法院頂着這壓倒性的「共識」,在一宗案件中判定相關法例違反了美國憲法,並率先將異族通婚合法化。在加州「力排眾議」的帶領下,情勢才漸漸改變,其他州也加入合法化的行列。直到1967年美國最高法院正式推翻全國所有禁婚法例,其時的民意調查其實仍有72%美國人反對異族通婚,48%認為應用刑法禁制,可見促使社會改進的絕對不是跟隨甚麼「共識」,而是一種「義所當為」的判斷。

尋求共識和協商是好事,但它不是唯一的行事依據,有時甚至被借用成為多數人暴政的藉口,犧牲和壓迫少數人的權利,必須警惕。(本欄逢周一至周四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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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靖夫•流行小說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