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出狂賢:畫樹添枝

從周二的電視新聞訪問中,聽到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IFPI)的代表馮添枝先生,說原創者的創作權也是「人權」,不應被二次創作者的權利所凌駕。因此他對《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有可能被押後審議表示失望。

可能馮先生一時搞錯,應該說「言論/表達自由」是人權才對。但正如我不久前在此說過,所有創作也是某程度的「二次創作」,都是基於一些個別的作品和素材再度發揮,做出新的作品。因此,所謂「原創」和「二次創作」同屬創作,只是「借題發揮」的程度之別,理應受到同等保障。但若法律單從「原創者」的利益出發,禁止「大程度」的二次創作(如改歌、改圖等),以刑責來收緊這種創作人的言論/表達自由,那為何「原創者」又可以凌駕「二次創作者」的人權?

這正是關乎能否或如何在《草案》中豁免二次創作的問題。在現行的法例中,未經版權持有人許可的二次創作已屬刑事罪行,對此《草案》並沒有新增的規定。因此,從事這種二次創作是一直違法,只是冇人執法而已。而現在爭論點之一,正是應否在《草案》二讀前,再廣泛諮詢,加入豁免二次創作於刑責之外的條文,以完善《草案》。假如相信「二次創作」亦屬創作,或是創作手法的一種,受到言論/表達自由的保障,則冇理由不處理這個問題,支持(甚或鼓吹)「先通過,後諮詢」這「氹鬼食豆腐」的做法。老實說,先通過,有誰信會有後諮詢?

至於二次創作有否得到原創者許可的問題,那「江湖事,江湖了」,由他們以民事方式解決好了。馮先生,你可能不是這個時代的創作人,不明白今天的我們,是有多麼歡迎別人二次創作自己的作品啊!

周博賢 創作人及唱片監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