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恒我訴:知情權

「維基洩密」大爆料,美國傳媒形容為「外交界的911」。大家對此事意見不一,有人覺得「去得太盡」,有人覺得「冇問題」;有人覺得市民都是公務員的老闆,他們做甚麼說甚麼,大眾當然有知情權;亦有人說,政府保安有漏洞,被人公開一切,乃他們咎由自取;又有人認為,資料既然已外洩,向外公布與否,決定權應在傳媒,而不是在政府。

想起發生在某友人身上的一件事。話說他在一所中型企業裏工作,公司有內部的電腦系統,同事們除可收發電郵外,亦可進行內部通訊。某天,公司的壁報板貼出了一份令絕大部分同事既震驚又尷尬的「機密文件」──有人將同事間的通訊公諸於世,包括大家的八卦說話、私密心事、高層的花名等等,頓時弄得滿城風雨、人心惶惶,亦由那一刻開始,公司裏再沒有秘密,同事們的關係亦不再一樣:原來她一直妒嫉他,還不斷向他放暗箭、經理和秘書真的有曖昧關係、她一直暗戀他等等。

更峰迴路轉的是,那名「洩密者」竟然是公司的老闆!原來他一直有查閱同事傳送的內部訊息,他這行動,顯然是想警告員工:「I'm watching you!」同事得知後,大表不滿,集體抗議老闆侵犯私隱。翌日,老闆為自己的做法辯護,其理據大致如下:第一,由於所有訊息皆是用公司電腦及在工作時間傳輸,作為出糧給所有員工的老闆,他當然有權查閱,及擁有那些訊息的發布權;第二,由於事件牽涉到「同事利益」,所以大家都有知情權。

各位讀者,你會如何評價該老闆的做法?這個看法,又是否與你對「維基洩密」事件的看法一致?

導演及電台主持

劉偉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