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房居住權 勢打擊交投

踏入2021年,中國不少重磅新規生效,包括歷來首部民法典已於本月起實施,當中跟內地房產買賣息息相關的物權法也進行重大修改,尤其是新增了居住權,將成為壓抑二手樓市交投的重要手段,甚至左右銀行審批物業抵押時的估值。

據民法典的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約,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換言之,居住權是以往「房屋所有權」及「租賃權」之外的第三種房屋利用形式。

完善公屋住房保障體系

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王麗美解釋,居住權可令「以房養老」政策有效落實,老人可將自住物業轉讓給融資機構取得對價的同時,在該住宅上設置居住權,保證有生之年的居住權益無法剝奪。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亦指,居住權制度能認可及保護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亦有助於完善包括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的住房保障體系。

內地創設居住權制度,但附設條件亦相對嚴格。王氏提醒,除書面合約或遺囑為依據之外,一定要到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不得轉讓或繼承,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也不能出租。此外,居住權期限屆滿或居住權人死亡,居住權才會失效,須辦理注銷登記,之後房屋所有權人方可享有完全支配權。

值得留意是,居住權與租賃權並不一樣。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刊發廣西高院的文章,就此進一步解釋,指承租人的權利僅限於用益而無法直接支配,居住權則具有獨立性,且居住權原則上乃無償設立。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也指出,更深層而言,居住權為房屋所有權人提供買與租之外的選擇,居住多久亦能自由約定。

估值料大降 買家應查冊

事實上,不少歐洲國家早已明文規定居住權,但內地是否納入居住權的爭議點之一,在於財產維權以外,對樓市帶來深遠影響。廣西高院亦在文中明確表示,日後購置二手樓有另一必備手續,不但需查詢房屋的權屬、司法查封、設立抵押等情況,還應查冊房屋有否登記居住權,因新買家也不能趕走居住權人。房屋一旦設立居住權,房屋流通市場價值將大幅降低,即使該房屋產權人變更後,只要在居住權期限內,新產權人也無法剝奪居住權人的權益。

內媒引述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孟強的分析,居住權的用益物權,實際上是把居住權和所有權分開,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屋,其自由處置受到限制,在房屋交易過程中可能會遇到障礙。作為自住買家,一般也不會考慮此類房屋。

不過,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認為,目前居住權仍不具普遍性,市場上設置居住權的房產僅屬個別情況,故料居住權新制對整體市場的影響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