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現行規定,新股須以印刷形式刊發其上市文件及認購申請表,並於招股期間在香港指定地點供公眾閱覽。港交所認為,隨着科技發展,印刷版本的招股文件已不合時宜,既不環保,亦不符合成本效益,且近年散戶亦傾向以電子方式進行認購。
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稱,有關建議亦是持續優化香港上市機制的工作之一,冀令市場更現代化和更具競爭力。
該所建議,新股日後包括招股書等所有上市文件,僅須以網上電子形式刊發。惟包括向合資格股東發售獲保證配發證券等的優先發售、債券公開發售及根據《主板規則》第十五A章上市的結構性產品,則不會強制要求轉用網上電子渠道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