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科公司上市披露須更嚴謹

《上市規則》第18A章兩年前生效,允許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好處是賦予市場及投資者更多有潛力的投資選擇,缺點是或給散戶投資者帶來更多風險。因應近年相關公司集資額不斷增加,聯交所四月底新增了生物科技公司的上市指引,以加強保障散戶並提高上市及披露要求。

基於生物科技公司未有收入,上市前十二個月最少已從事一項核心產品的研究及開發,而並非「概念」階段,在此方面加入了例子。例如核心產品是外購許可技術,上市申請人必須展示外購許可技術的研發進度,包括從臨床前階段發展到臨床階段,或取得主管當局的監管批文可向市場推廣核心產品。

若核心產品已在特定市場上推出並用作特定適應症,公司擬將上市所得款項部分用於擴大該已推出市場的生物科技產品的適應症,或在其他市場上推出有關產品,則聯交所預期生物科技公司在核心產品上有進一步的研發支出,以應對主管當局對臨床試驗的規定,促成核心產品推出市場。

需闡述市場競爭形勢

上市文件需披露公司目標市場的競爭形勢,包括競爭對手用於治療相同適應症的產品及其研發階段,和市場上已有治療相同適應症的產品名稱、價格及報銷保障,以及競爭產品的核心專利屆滿日期。公司並需披露核心產品及其他主要在研管線產品的相關目標市場重要資料,包括比較多項直接競爭產品例如技術、適應症、目標市場等範疇。

此外,各個主管當局對臨床測試的審批程序各有不同,公司須披露其就核心產品與相關主管當局進行的重要通訊概要,公司應披露一切有意義的數據,包括相關主管當局可有對臨床測試提出重大疑慮或反對,或若公司與相關主管當局沒有溝通,亦應該如實說明。

香港上市公司秘書、大學碩士課程兼任講師 賴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