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審批權倡交證監

近日市傳有香港交易所(00388)前高層涉嫌不當審批新股上市,市場再度關注港交所作為上市公司及監管機構的潛在利益衝突、現行的上市審批制度,由上市科及上市委員會「把關」是否足夠,更有聲音重提應否將上市審批權移交香港證監會。

港交所是上市審批的前線監管機構,所有新股申請需向港交所提交,由上市科審閱,再由上市委員會進行上市聆訊決定是否批准上市。

鑑於近年「啤殼」嚴重,證監會曾於一六年提出上市監管架構改革建議,雖保留港交所上市審批權,但擴大證監會在上市監管的參與度,但改革被推倒。最後證監會採「前置式」監管,提早介入嚴重上市事宜。

接觸海量資料有風險

公共專業聯盟財經政策發言人甄文星指出,現時上市審批制度最大爭議始終是來自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是義工,而且需花上大量時間,但卻有好大權,可以接觸大量市場敏感資料,雖然委員可就有利益衝突事宜避席。再者,每宗新股審批最少需要花上五小時,上市委員都是大忙人,是否有足夠時間審批?」

再者,港交所是上市公司,員工可按公司業績表現有獎勵或花紅,「愈批得多,愈多公司成功上市,港交所業績好,愈多花紅!」加上現時證監會每年都要審核上市科表現,「床疊架屋,要業界同時面對兩個監管機構,應將上市審批權移交證監會。」

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指,如果港交所真的有前員工涉不當審批新股,這對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聲譽有很大的打擊,他已促請該所盡快披露事件。

Webb續指,一般而言,港交所是追求盈利的監管機構,有潛在利益衝突,因此應將其所有監管功能(包括上市規則的管理及執行)交給證監會,後者現時已執行《收購及合併守則》。他重申,政府委任的專家小組在○三年已提出有關建議,但政府一直未有執行。

基金界:易權無礙發展

投資基金公會在上市改革的回應書中也指出,為了投資者的最大利益及確保有清晰的問責監督,最理想安排是將審批新股的工作交由證監會負責,這可確保投資者的利益優先於商業或其他考量。事實上,英美等主要成熟市場都是由證監會,而非由交易所去擔當審批新股的把關工作。該會不認為由證監會審批新股將會窒礙市場發展。

有投行人士指,「港交所有誘因找多些公司上市,故合條件就批,導致不少質素較低的公司也可上到市」,故長遠應將審批權交證監會。但他也擔心證監會過度規管,故要時間適應。

不過,曾反對上市改革的上市公司商會就不認為現行審批制度有漏洞,其總幹事黃明偉指出,「有幾重關卡,包括上市委員會,不是一人可隻手遮天。就算有個人操守問題,也是一個人的事,與制度無關。」故不用再重新檢視上市審批事宜,「之前已傾過,不用再走回頭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