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香港交易所(00388)發表諮詢總結,規定若發行人就個別財政年度刊發初步業績公告時,其核數師對發行人財務報表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該所會要求該發行人的證券暫停買賣。而且有關證券的停牌一般會持續,直至發行人解決了導致核數師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問題、保證核數師毋須再就該等問題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以及披露足夠資料以令投資者可在知情的情況下對其財務狀況作出評估為止。
但有兩種情形可以例外,一是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只牽涉持續經營問題;二是發行人在刊發初步業績公告前已解決導致核數師發出非標準意見的相關問題。
對核數師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財報的發行人實行持續停牌,港交所的這一做法顯然是值得A股市場借鑑的。因為過去的A股市場,曾經是一個上市公司可以隨意停牌的市場,而且停牌的時間也可以無限期地拉長。此做法當然不妥,A股市場亦對此進行了修正,但結果卻是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即盡可能不停牌,盡可能縮短停牌時間,以至某些該停牌的事項也不停牌了,某些理應較長時間停牌的事項也都大大縮短了停牌時間,為的就是片面追求股票的流動性。
也正因如此,股票停牌與否,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上市公司方面確實存在問題,基於解決問題的需要,那麼這股票就應該停牌。相反,如果問題解決了,資訊披露的品質與可信度都有保證,那麼股票也就可以進行正常的交易。
在對待核數師對發行人財務報表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問題上,港交所將採取停牌的做法,這顯然是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財務資訊披露的品質和可信度。因財報遭到核數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這表明財報中存在着某些問題,這些問題當然需要得以正視並盡可能加以解決。相反,在這個問題上,A股並沒有停牌措施,這顯然是欠妥的。
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資訊是投資者的重要參考依據,因此,資訊披露的品質必須要有保證。為此,該停牌時就該停牌。當然,這並不是要放縱上市公司隨意停牌。而對於長期無故停牌的,更要有嚴格的查處措施。港交所早在一年之前就作出規定,停牌時間超過18個月的上市公司,港交所可將其除牌。這對於長期停牌公司來說,無疑是致命的一擊。也正因如此,港交所做法,顯然值得A股市場借鑑。
獨立財經評論員 皮海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