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信託資金禁抵券商債第三季實施

消息指,香港證監會為加強保障證券行客戶資產,建議規定證券行在銀行開立客戶信託戶口時,必須先取得銀行書面確認函,列明沒「抵銷條款」,以防證券行出現問題時,有關信託戶口被銀行用作「抵債」等其他用途。該會正就確認函的草擬本諮詢意見,目標是在首季發通函通知券商有關規定,並擬在通函發出六個月後實施,即在第三季底前出台。

現時券商在收到客戶存入的款項,或因替客戶沽售股票而取得款項後,必須將款項存入券商在本港銀行開立的信託戶口。

據了解,證監會早前曾與業界會面,表示關注到部分小型券商與銀行之間的信託戶口設有「抵銷條款」(Set-Off Clause)。所謂「抵銷條款」,是指當債務人未能履行債務,貸方有權取得其資產以作抵銷。證監會擔心一旦證券行出現問題,有關信託戶口內資產會被銀行用作「抵債」等其他用途,這情況對保障客戶資產並不理想。

不設「抵銷條款」 看齊歐美

該會參考了現時海外主要市場,如英國、美國及新加坡的做法,三地均規定中介人在將客戶資金存入信託戶口前,須先向銀行取得確認信同意不設「抵銷條款」,因此考慮在本港引入相關做法。

此外,該會曾就有關建議向證券界及部分銀行諮詢意見,業界原則上同意信託戶口不應設「抵銷條款」,及應制訂標準化的確認函予銀行及券商重新再簽署。

建議設立六個月過渡期

消息指出,證監會近期已完成有關確認函的草擬文件,並就樣本內容進一步諮詢市場意見。該會建議確認函將列明信託戶口的目的、及信託戶口的資金不能用作抵銷等。

為確保上述規定能順利執行,該會建議的具體做法是,券商先在確認函填妥所需資料,再交予銀行簽署作確認。針對現有的信託戶口,該會建議在規定生效後,將有六個月的過渡期;至於新開的信託戶口,券商就必須在生效日或以後,先取得銀行已簽署的確認信,才可將客戶資金存入信託戶口。諮詢預期在二月結束,目標在今年第三季底前實施。

業界贊成證監接洽銀行

對於有關規定的推出時間表,證監會發言人並沒有作出評論。

另方面,證券界稱,現時大部分大中型經紀行與銀行就信託戶口的條款已不設「抵銷條款」,但小型經紀行仍然設有。由於小型券商欠缺資源,與銀行的「談判實力」有限,若由證監會代它們與銀行商討確認函的條款,可節省成本,故券商普遍贊成證監會建議,亦同意有關確認函樣本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