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理財顧問(Independent Financial Adviser,簡稱IFA)本是一個專有名稱。在某些金融市場成熟國家,自稱為IFA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不代表任何一家保險公司、銀行、證券或投資產品公司;(二)不受僱於以上所述任何投資產品公司或其子公司;及(三)收入只能向客户直接收取。
在香港,暫時沒有以上的監管要求。因此,在不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情況下,只要不是直接受僱於投資產品公司及只代表單一公司產品,理財顧問都「可以」自稱獨立理財顧問。
仍可收佣 推介易偏頗
有人會問:既然不是受僱於一間投資產品公司,亦不只代表一種投資產品,為何不能說自己是獨立呢?這是因為理財顧問一旦接受投資產品公司佣金作為主要收入,理財顧問長遠地必定偏向於推介佣金最高的投資產品。
雖然現在有佣金披露守則,但客戶很多時礙於面子或時間問題,對於不同產品提供怎樣不同佣金給予理財顧問一般都不會追根究柢。
超高端客戶一早洞悉,強迫收受佣金的理財顧問遵守萬條守則,不如從根本着手。因此,他們只諮詢自己以公司或信託僱用的全職獨立理財顧問。要普及這種顧問服務,有關方面可開始促進真正獨立理財顧問市場。
以上意見基於眾多假設,讀者絕不應倚賴本文內容作出任何法律或投資安排。
梁彥穎
高峰資本國際財富管理總監
作者:梁彥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