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接受蝕錢創企發CDR

中國預託證券(CDR)細則日前正式出爐,包括「獨角獸」企業在內的創新企業及境外上市紅籌股,登陸A股指日可待。

設多方位保障措施

中證監更直接為未見盈利的創新企業「護航」,表明符合條件的創新企業不再適用有關盈利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發行上市條件,即是說有虧損亦可回A。

國務院於上周五轉發中證監有關CDR試點《意見稿》,明確列出互聯網及大數據等試點行業,並為已在境外上市的紅籌企業及未上市的「獨角獸」企業,分別定下二千億元(人民幣‧下同)市值及二百億元估值等門檻要求。同時,中證監亦引入多方位的投資者保護措施。

高管減持股票設限

中證監新聞發言人常德鵬上周五亦就CDR試點《意見稿》,回應市場提問。對於創新企業發展仍處於虧損狀態,是否不符合有關盈利的發行上市條件要求,常德鵬指,按《證券法》規定程序,報經國務院批准,修改《首發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和《創業板首發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創新企業,不再適用有關盈利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發行條件。

同時,中證監為加強對尚未有盈利試點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約束,在試點企業實現盈利前,相關人員不得減持其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中證監亦會提高試點企業在公司治理、盈利模式、研發模式以及技術產品替代等訊息披露的要求,充分揭示可能出現的研發失敗、業績波動等特定經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