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明珠前主席遭撤董事資格

香港證監會取得法院命令,取消東方明珠石油(00632)前主席、總裁兼執行董事范棣在六年內擔任董事的資格,原因是他曾對該公司作出虧空、不當或其他失當行為。

證監指范棣曾虧空公司

根據頒令,在未經法庭許可下,范不得擔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公司(包括東方明珠或其任何附屬及聯屬公司)的董事,亦不得干涉或參與公司的管理,為期六年。

據證監會的調查發現,范於○三年四月至○五年六月期間,促使東方明珠透過一家內地投資公司作出了6,00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投資,而該投資公司則將同一筆款項借予與范有關連的公司。

於○五年七月,東方明珠的核數師曾質疑該項投資能否收回。該項投資本身並不妥當,原因是事先未有取得東方明珠董事會的書面批准。應東方明珠於○五年八月所提出的要求,一筆為數6,480萬元的款項(據稱是本金加利息)隨後歸還予東方明珠。

有關款項經償還之後,范隨即再次在未經董事會批准下,促使東方明珠支付了6,450萬元,作為收購內地物流業務的墊款。

范在向董事會徵求對該項收購的追溯批准時,未有披露有關該物流業務的重大負面盡職審查結果,亦未有呈述該業務的準確估值資料,以致董事會在未有採取任何合理步驟、以核實范呈述的資料的情況下,批准了該筆付款。

然而,該筆6,450萬元的付款其實是被轉移至與范有關連的內地公司,而該物流業務的收購交易最終未有落實,令到東方明珠蒙受了6,450萬元的巨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