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tup新鮮人:董事責任11原則 創業必睇

創業自然要開公司,在香港的公司註冊法例中,每間有限公司都要委任最少一名董事,故很多創業者自然地成為公司董事。我也在此情況下成為公司董事,明白當中有責任也有義務,但董事責任是甚麼,或要做甚麼,並不大清楚。原來公司註冊處有一份指引列出董事責任的十一大原則:1)有責任真誠地以公司的整體利益為前提行事。

2)有責任為公司成員的整體利益並為適當目的使用權力。

3)有責任不轉授權力(經正式授權者除外),並有責任作出獨立判斷。

4)有責任以應有的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

5)有責任避免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衝突。

6)有責任不進行有利益關係的交易,但符合法律規定者除外。

7)有責任不利用董事職位謀取利益。

8)有責任不將公司的財產或資料作未經授權的用途。

9)有責任不接受第三者因該董事的職位而給予該董 事的個人利益。

10)有責任遵守公司的章程及決議。

11)備存妥善會計紀錄的責任。

小心處理利益衝突

看完以上原則後,我的總結是做董事要奉公守法,以公司利益為大前提,要小心處理利益衝突。近年香港興起搞初創,政府說要支持初創企業,惟在教導創業者如何作為稱職董事卻不見有多少支援。

大健

大學畢業後當上財經記者,之後轉戰投資銀行。曾說永不創業,畢竟並非做老闆的材料,現在竟創立科技顧問公司。

作者:大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