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自然要開公司,在香港的公司註冊法例中,每間有限公司都要委任最少一名董事,故很多創業者自然地成為公司董事。我也在此情況下成為公司董事,明白當中有責任也有義務,但董事責任是甚麼,或要做甚麼,並不大清楚。原來公司註冊處有一份指引列出董事責任的十一大原則:1)有責任真誠地以公司的整體利益為前提行事。
2)有責任為公司成員的整體利益並為適當目的使用權力。
3)有責任不轉授權力(經正式授權者除外),並有責任作出獨立判斷。
4)有責任以應有的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
5)有責任避免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衝突。
6)有責任不進行有利益關係的交易,但符合法律規定者除外。
7)有責任不利用董事職位謀取利益。
8)有責任不將公司的財產或資料作未經授權的用途。
9)有責任不接受第三者因該董事的職位而給予該董 事的個人利益。
10)有責任遵守公司的章程及決議。
11)備存妥善會計紀錄的責任。
看完以上原則後,我的總結是做董事要奉公守法,以公司利益為大前提,要小心處理利益衝突。近年香港興起搞初創,政府說要支持初創企業,惟在教導創業者如何作為稱職董事卻不見有多少支援。
大學畢業後當上財經記者,之後轉戰投資銀行。曾說永不創業,畢竟並非做老闆的材料,現在竟創立科技顧問公司。
作者:大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