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子公司判獲賠11億

龍銘礦業自○八年起一直有意公開招股上市,國企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全資子公司一一年入股作龍銘上市前投資者,但其後龍銘大股東李曉明擬安排將公司權益售予深圳上市公司中潤資源,惹起國壽關注並向中證監投訴,結果中潤購股交易被「打住」,龍銘上市亦未有下文。

國壽子公司就事件於本年三月向香港高等法院興訟控告李曉明本人,高院現階段先判李氏須向國壽子公司賠付約1.5億美元(逾11.7億港元),此包括龍銘股份的保證回報約9,323萬美元及未能於限期前上市的補償5,762萬美元,至於雙方就回購龍銘股份的爭議則有待進一步審訊解決。

事源龍銘○八年起一直有意公開招股上市,國壽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海外)一一年簽約以2億美元購入龍銘3.33%股份,李曉明為賣方擔保人。買賣協議指明,賣方在龍銘上市前,須就國壽一方的持股繳付10%保證年回報;而若龍銘未能於指定限期前上市,國壽一方有權要求賣方購回該批股份。而李氏本人亦另立約承諾,若未能在限期前上市,他會向國壽一方繳付補償。

回購爭議待正審解決

一四至一五年之間,深圳上市公司中潤資源有意收購龍銘旗下資產權益,並打算透過配股集資283.7億元人民幣以繳付收購價,一旦收購成事,李將脫出龍銘旗下投資,惟中潤此交易安排須經中證監審批。

去年四月,國壽去信要求中證監暫停批核中潤的申請,理由是李欠國壽子公司款項,中潤交易有可能令國壽一方損失20億元人民幣國有資產,國壽並指中潤的申請文件載有不實資料。

中證監即跟進國壽投訴,中潤一方去年六月再向中證監書面解釋後,中證監再無回應,中潤隨後亦宣告終止收購。

國壽子公司指協定龍銘上市限期已過,故要李氏按一一年協議繳付保證回報及補償。高院經過上月聆訊之後,現階段先判李氏須繳付有關保證回報及補償,至於雙方就回購龍銘股份的爭議則有待正審解決。

案件編號:HCA570 /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