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證監頒布了新修訂的《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該《規定》完善了合規狀況評價指標體系,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要求;強化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體系,促進行業提升全面風險管理能力。
所謂《規定》是中證監對證券公司分類評級的基礎性文件,中證監依據該《規定》,每年對證券公司進行分類評級,評級結果將對證券公司的業務市場准入和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具體比例等方面產生影響。顯然,這個《規定》不能一成不變,而應根據證券業經營變化做出及時修訂。
原《規定》雖經歷過兩次修訂,但股市經歷了若干輪大起大落,中證監主席已換了三任;尤其是目前監管部門整治證券市場亂象的力度空前絕後,原有《規定》明顯無法適應資本市場發展及監管當局的監管需要。
此次修訂《規定》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更加符合證券市場實際。修訂後的《規定》共包括五方面內容:一是維持分類監管制度總體框架不變,集中解決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二是完善合規狀況評價指標體系,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要求;三是強化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體系,促進行業提升全面風險管理能力;四是突出監管導向,引導行業聚焦主業;五是為持續完善評價體系留出空間,增強制度的適應性和有效性。
新修訂《規定》細則更充分體現了監管部門對證券市場和證券公司的監管態度:
一是加強評級指標的完善,如將「承銷與保薦業務」修改為「投行業務」;
二是加強證券市場全面風險防控,如將「動態風險監控」修改為「全面風險管理」,將證券公司的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聲譽風險管理能力等納入考量;
三是加大對低容忍度行為的扣分分值,如增加扣分項「公司被實施暫停業務許可行政處罰,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采取終身市場禁入的,每次扣8分」;
四是根據各項行業業務排名加分,如根據上一年度營業收入、新業務市場競爭力或者訊息系統建設投入等指標取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
五是明確證券業協會在評級中的職責和業務,如委託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能力、合規管理能力、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等進行專項評價。
因而,新修訂的《規定》將更加激勵證券公司依法守規開展證券業經營,並為獲得監管當局較高的評級結果,必然會嚴格遵守監管要求,盡可能在加分項上做得更出眾些,並收斂扣分項行為,對堵塞弄虛作假、規範證券公司行為起到重要作用;而且,可讓中證監根據評級結果進行有針對性監管,更加提高效率;更有利於維護市場穩定,確保廣大投資者利益,還可將中國證券業向標準化、國際化、現代化方向推進一大步。
中國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員 莫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