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披露,最近中證監再將監管重拳頻頻砸向為擬上市企業合謀造假或提供造假便利的律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和保薦券商等中介機構,且罰單數額巨大。如近日內地傳媒報道,有股份涉嫌虛假陳述,其保薦機構及其代表被中證監開出逾三千萬元(人民幣‧下同)罰單,兩名簽字律師被中證監開出了數百萬元罰單。
中證監在清理整頓資本市場上的種種亂象、加大監管懲治力度的同時,集中力量向中介機構開刀,其方向是對的,其作為符合保護廣大投資者利益的需求,值得為其大加點贊。
中介機構參與企業造假上市早有所聞,但造假到達這般肆無忌憚、膽大妄為甚至是利令智昏的程度,實在難以想像。
早前兩家公司獲律師事務所「神助」,就連在全國頗具影響力、公信力和權威性的會計師事務也都因參與上市企業造假,觸發「兩年兩單」的規定被中證監暫停承接新的證券業務。眼下,真不知道還有幾家中介機構在企業上市的「中介」工作中手腳是乾淨的。
中介公司參與企業造假上市,實際起到了助紂為虐的作用。因為如果僅上市企業造假上市,企圖通過系列數據虛假陳述蒙蔽中證監發審人員,是無法做到的,也是不可想像的,非得有中介機構、客戶及相關銀行的配合才能做到「天衣無縫」、滴水不漏。
中介機構、客戶和銀行之所以明目張膽地為企業造假上市背書,最大的癥源在於存在某種共同利益,通過造假各方實現利益「均沾」,而為企業造假上市後果「買單」的都是廣大投資者。
同時,中介機構參與企業造假上市違法成本太低,比如根據現行的《證券法》,對虛假陳述企業的頂格處罰為罰款60萬元,而其他參與造假的各方,大多並沒有受到懲處,這不僅不足以震懾造假企業,也更不利於約束中介機構造假行為,致使中介機構造假氾濫成災。
對此,筆者認為根絕中介參與企業上市造假,重在從源頭上下手,加緊修訂相關法律,用重典去頑疾:一是加緊《證券法》修訂,將企業虛假陳述及參與企業造假上市的相關機構和個人全部列為嚴厲懲治對象,確定具體追責標準或量刑依據,以此加大企業造假上市法治威懾力,徹底改良企業造假上市的土壤。
其次是修訂現行《證券法》對造假上市處罰過低的現狀,彌補造假企業處罰制度性缺陷;加大處罰力度,提高企業造假上市成本,讓造假企業及參與造假者傾家蕩產。建議對企業造假上市處罰上不封頂,下不保底。
第三點是加快資本市場民事賠償立法,提高賠償標準,將懲罰性賠償列為修改《證券法》的一個重要內容。用提高受害股民的損失標準並進行充分及時賠償,催促各方慎獨自律,心存敬畏。
中國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員 莫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