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炒燶匯毋須回水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早前裁定,中信股份(00267,前稱中信泰富)及五名前董事於○八年「炒燶匯」刊發通函一事,並無涉及市場失當行為,有小股東代表促請證監會上訴。不過,證監會發言人證實,根據外界法律顧問意見,證監會已決定不就審裁處的裁決提出上訴,因此亦會終止有關尋求原訴法庭頒發回復原狀令或賠償令的法律程序。

譚紹興:技術上被擊倒

換言之,證監會要求法庭頒令有關方面向4,500名受影響中信股民的「回水」行動將告一段落,中信等不用就「炒燶匯」事件向股民「回水」。曾經協助中信小股東苦主的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坦言對證監會不上訴很失望,認為是「半途而廢」!

中信於○八年「炒燶」外匯槓桿式合約,帳面虧損達155億元,亦被指遲了五個多星期才發出盈警,期間更表示公司財務並無重大不利變動,證監會指公司及前高層包括榮智健及范鴻齡等人,就公司的槓桿式外匯合約投資虧損,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財務狀況信息。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於今年四月十日裁定,他們沒有進行市場失當行為。

按照規定,證監會可以在裁決後的28日內提出上訴,早前已經過了28日的期限。據悉,有關方面已獲證監會知會不擬上訴,同時亦會撤回有關要求「回水」的行動。

譚紹興坦言,證監會放棄上訴是差強人意的決定,因為中信部分苦主曾入稟要求中信賠償,但轉介至高院後,因財力不足而放棄,後來證監會「出手」,令苦主抱有希望。「證監會畀咗希望小股東,不上訴是半途而廢!」認為今次裁決結果證監會只是「技術上」被擊倒。

有熟悉證券條例人士指出,除非能夠證明原審出錯,否則的確較難有上訴理據。整件事的核心是有關方面延遲公告盈警,但當年延遲公布股價敏感資料屬於香港交易所(00388)的上市規則範圍,不屬證券及期貨條例(SFO)範圍。

證監會惟有在中信於○八年九月十二日發出的通函着手,指當時的董事會於○八年九月七日已察覺外匯槓桿式合約有潛在風險,但公司卻在通函指「自○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來的財務或交易狀況概無出現任何重大不利變動」,因此指通函載有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

當年遲發盈警頂多遭譴責

審裁處的判詞指出,證監會的指控是針對○八年九月十二日的通函,延遲發盈警非審裁處審理的範圍。同時,證監會無法證明通函指的「沒有重大不利變動」會令中信的股價穩定。

市場人士指,當年延遲發盈警只是違反上市規則,最多被公開譴責,但自一三年一月起,內幕消息法定披露制度已生效,規定上市公司必須適時披露股價敏感資料,如果違反規定,會被施加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