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筆陣:新股配售機制需保留

創業板以既無業績支持,又欠知名度的新創企業為主,新股上市配售機制不但對創業板至為重要,就算在主板同樣有存在需要,這機制從來是股市運作的一部分,若因小部分人濫用而突全面取消,無異是削足就履,影響深遠。

成個別企業救命草

其實,就連一些在主板掛牌、欠知名度的新上市公司,也可能會冒上股份乏人問津,或不能全數獲公眾申購的風險。幸在現行機制下,只提供10%讓公眾申購,餘下90%股份供所謂國際配售,令乏人申購部分可回撥,於不違反基本要求條款下,由承銷商找到足夠投資者承配,上市計劃才有機會不致以失敗告終。

新股上市除需找得上市保薦人,協助安排上市申請,獲規管單位批准通過外,也需有包銷商協助把上市股份賣給投資者。在以往日子,這角色一般由負責協助申請上市的的財務顧問,即現稱的保薦人兼任,財顧於獲企業委以申請上市任務的同時,都會同時簽訂包銷合約,負責包銷所有新股,賣不出便要「上身」,自己承接,故存頗大財務風險。

惟這種上市財顧兼任包銷商的習慣已不再存在,約20年來,上市財顧即現稱的保薦人,雖他們有兼營證券營銷,但在與準備上市的企業簽上市保薦人合約時,大都不會同時簽包銷合約,這並非意味他們完全不會承擔銷售上市新股的工作,只是需等到最後階段,他們獲肯定有關股份大致能售出時,才會簽包銷合約,通常已是股份差不多要正式掛牌,公開申購或配售工作差不多已完成時。

保薦人包底非必然

上市保薦人不再於取得上市申請工作的同時,包攬上市新股的承銷工作,原因包括不能肯定上市申請工作,由開始到獲批的那多個月期間,市況是否有利,能在正式掛牌前把新股售出,以及承辦的有關新上市企業的業務及市場認知,是否能吸引足夠公眾投資者申購股份等。

雖他們簽包銷合約後,也有機會引用所謂的「不可抗力的因素」等條款脫身,但大多還是不願意在開始申辦上市時便簽包銷合約,免遇到不利情況要採有關條款,產生尷尬。

保薦人不願意一開始便簽包銷合約,無論準備在主板或創業板上市,業務未必具吸引力或知名度很低的企業,便需冒上一定的風險。

該類企業在聘用財顧處理上市申請時,一般會獲告知須注意及評估日後新股上市時,是否有足夠數目認識他們企業,但卻不屬上市規則及其附錄所限制的「關連人士」的其他人士包括朋友等會支持,承購股份,配售機制正是確保該類願意支持的人士,會承購並獲配發股份的渠道。

莫說欠知名度或吸引力的主板或創業板新股難以吸引公眾踴躍申購,有些新股具知名度,基金或有興趣投資,但若無配售機制,基金經理還是不會貿然而來,我無見過基金經理會下單申購新股的例子,故任何形式的配售機制,無論對於主板,創業板新股上市,仍有需要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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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照中

六福金融主席兼行政總裁,從事證券業40餘年,曾任港交所上市委員會及政府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等職務,現時亦是多家於港交所上市的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

作者:許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