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中介披露收益幅度憂繁複

香港證監會早前建議加強基金業的規管,當中介人所取得的金錢收益無法在訂立交易前或在訂立交易時量化計算時,要求中介人披露有關金錢收益的幅度。投資基金公會支持提高透明度以減低銷售時所衍生的利益衝突,但就認為披露幅度未必最有效,反而集中披露一個上限百分比,對投資者會更直接簡單。公會並提出在新規則落實後三年可檢討成效。

倡披露上限百分比

有關的諮詢期已於上月廿二日結束。投資基金公會行政總裁黃王慈明表示,諮詢文件建議披露金錢收益的幅度(例如管理年費的40至60%),公會認為披露幅度未必最有效,或會帶來一些旁枝的問題,「咁究竟是四成、五成、或六成?單是披露幅度引發好多問題,令投資者更難消化數據,使投資過程變得更複雜。」

公會認為,應集中披露一個實際數字,即上限百分比(例如60%)會更易明白,因為在購買基金時,投資者已收取大量資料,故若要提供更多資料,相關資料必須更精準才能起作用。而且,上限百分比可以更有效突出利益衝突之處,更能配合監管機構推出有關措施的初衷。

但她補充,不要低估披露有關金錢收益當中涉及的技術困難,因建議披露的數據是基於不少假設、亦未能充分反映多項因素,故此有一定的局限性。措施落實後,業界及監管機構需要共同做大量投資者教育工作讓投資者明瞭如何解讀數據及數據的局限性。她建議,在新規落實後幾年,如三年,檢討成效。

她續指,英國、澳洲及荷蘭等市場過去幾年修例禁止中介人收佣,成效有多大尚待觀察,但已衍生一些問題,如令金額較低的投資者無法獲得投顧服務。證監會暫時不會倣效這些國家,而是要求中介人具體披露持續收取的佣金,公會支持提高透明度,並積極配合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