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冶金(01618)宣布,近日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發出的監管決定函,指中冶因母公司層面的股權劃轉而停牌三個半月,停牌理由並不充分,中冶應按照分階段披露原則履行披露義務。上交所認為,中冶違反了上交所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公司及董事會秘書被通報批評。
因控股股東中冶集團籌劃可能對中冶股價產生影響的重大事項進入實質階段,中冶申請自去年八月廿六日起停牌。
至十二月八日,中冶接到母公司通知,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中冶集團與五礦集團實施戰略重組。中冶即於十二月九日發出通告並復牌。
然而,上交所認為,中冶直至去年十二月九日復牌時才披露重大事項的內容為母公司層面的股權劃轉,期間停牌長達三個半月,停牌理由不充分,中冶應當按照分階段披露原則履行披露義務。
而復牌通告中稱,戰略重組有利於中冶「積極拓展智慧城市、海綿城市、美麗鄉村建設,拓展先進製造與3D打印、互聯網+等新興業務」,上交所認為中冶未披露相關業務籌劃、準備和開展的具體情況,通告披露內容缺乏事實基礎。
因此,上交所認為,中冶違反了上交所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訊息披露事務具體負責人,對中冶停、復牌和訊息披露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另外,監管一部認為,中冶董事長作為公司訊息披露義務第一責任人,對公司停、復牌和訊息披露行為負有一定責任。
據此,上交所對中冶及董事會秘書作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監管一部對董事長作出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
中冶表示,監管決定函中的監管措施對中冶的業務、財務狀況及A股非公開發行,以及董事長、董事會秘書的履職並無重大影響。中冶將會就監管決定函與上交所等境內監管機構保持進一步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