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破產條例有違憲

按現行《破產條例》,若破產者遭令破產前已離港,他要待回港兼知會破產資產受託人,其破產期才啟動計算,這影響到如破產者一直身在海外,便不能受惠於四年後破產令自動解除的措施。不過,上訴庭昨處理一宗申解破產令的上訴時,裁定關乎上述限制的《破產條例》條文違憲。破產管理署指今次判決會讓約2,000萬身在海外的破產者自動解除破產令。

破管署表明上訴終院

破管署昨表明會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遂即席下令暫緩執行判決,等候署方申請終院上訴許可。

這是繼○六年終院裁定破產者每次出入境須知會破產資產受託人之限制違憲後,法院再次裁定《破產條例》有條文違憲。

今次上訴庭裁定違憲的是《破產條例》第30A條(10)(a),上訴人是韓籍破產者Chang Hyun Chi。Chang上訴時批評,回港才可計算破產期的限制,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的旅遊及出入境自由,有時破產人可能是在非自願情況下(如患病、坐監)而未能回港,故計算破產期不應針對是否回港。

但署方堅持,今次情況與○六年終院判決不同,今次只是要求破產者回港一次,限制非常有限,故不認為違憲。

但上訴庭最終裁定涉案條文違憲,判決理由稍後解釋。

案件編號:CACV110/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