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欠債人離境 律政司上訴

錦興集團(00275,前稱錦興磁訊)前董事黃幗媚○○年遭內幕交易審裁處裁定內幕交易錦興磁訊股份,黃其後因無支付判定款項,而遭政府呈請破產,○三年遭頒破產令。由於黃在破產令之前已離港,按《破產條例》,直至黃回港及向破產管理署「報到」,她的破產令才告生效及正式執行。代表政府的律政司知悉黃現已返回香港,為迫使她向破管署「報到」,於是申請禁止黃離境,但申請失敗;律政司昨為此向高院上訴。法官容後裁決。

已申破產 無權追數

法官直言,律政司今次申請史無前例,並質疑律政司無權提出這申請,因為如果是為了執行判決追債,鑑於黃已被頒令破產,律政司根本再無權追債,唯一可做的只是像普通債權人一樣,呈交債務證明;而且技術上來說,破產令本身並無直接規定破產者須向破管署「報到」。

官倡破管署申拘捕令

法官昨主動建議,等候判決期間,律政司大可考慮另一途徑解決問題,即是與破管署商量,由破管署出面引用《破產條例》的避債條文,申請針對黃發出拘捕令。

事源○○年六月,內幕交易審裁處下令黃須向政府支付罰款、訟費、所賺得益或避免了的損失,共2,440萬元。

案件編號:HCMP3114 /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