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逼顧雛軍回水 除牌股首宗

證監會近期接連引用有「尚方寶劍」之稱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興訟要上市公司「回水」給小股民,該條文首次在除牌上市公司中派用場,但「回水」者並非公司,而是公司管理層。證監會昨入稟高院,指除牌公司格林柯爾的創辦人兼前主席顧雛軍指示帳目造假,誘使公眾投資,遂要求凍結顧由他人代持、現市值逾10億元的逾1.07億股海信科龍(00921),讓蒙受損失的格林柯爾小投資者索償。

申凍結海信十億元持股

顧雛軍本身是海信科龍前身廣東科龍前大股東兼前董事長。證監會入稟文件顯示,顧現時被要求凍結的逾1.07億股海信科龍,是透過16個公司或他人戶口代持,證監亦要求委任管理人接管該批股份。

格林柯爾○○年七月在創業板上市,○五年八月開始停牌,至○七年五月,正式除牌。證監會指,截止○五年公司停牌,顧鄒軍持有格林柯爾約62.59%股權,其餘股份由公眾持有。證監會稱,涉案虛假帳目早在○○年的帳目中已出現,假帳目本身除可吸引他人投資外,亦可「舞高弄低」或穩定格林柯爾股價。

今次涉案的格林柯爾○○至○四年五個財政年度的帳目,證監會稱,當中列出的銀行存款、銀行借貸、資產淨值、銷售數據、稅後盈利及交易應收帳,全屬虛假及誤導,例如銀行存款被誇大了3.8億至8.7億元(人民幣‧下同)、資產淨值被誇大了4.8億至10億元;另9,800萬至2.79億元銀行借貸則無作披露。

證監會指,公司停牌前,顧雛軍一直是集團主席,是顧雛軍指示帳目造假,及促使內地附屬公司的假帳目交予香港核數師,因此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7條的披露虛假資料以誘使交易條文。顧雛軍曾在內地被控虛假註冊、挪用資金等罪,○九年被終審判決入獄十年,但據報已於一二年提早出獄。

傳訊令編號:HCA1142 /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