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璽賣殼交易惹訴訟

以買賣公司方式避過政府樓市「辣招」,亦要面對其他風險。高院昨審理一宗以買賣公司股份方式來轉讓天璽單位的官司,案中爭拗點是賣方是否有責須交出牽涉交易的文件正本;賣方堅稱買賣公司股份不能視作一般物業買賣,換言之買家不能當成「查契」般來索取上手交易文件之正本。

買家並無完成交易,賣方指對方違約故要沒收訂金100萬元。

案中交易於○九年六月訂立,賣方是Million Honour Trading Ltd.,買家是Mak Lai Hing Daisy及Chan Tak Sang Joseph,案中買賣的公司是Lucky Point Ltd.,作價約526萬元,該公司早於同年二月已落訂向發展商買入天璽一單位。

買家現要求強制對方交易。買家反指責賣方無交出從上手購入公司股份的轉讓書及買賣單據正本;賣方強調,今次並非一般物業交易,賣方無責交出上述文件正本,只需公司註冊文件證明涉案公司屬賣方名下便夠。

案件編號:HCA1852/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