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豁免券商速動資金規定

新股市場熾熱,中小經紀行因資本有限,於向客戶提供孖展借貸時,往往只能「齋睇無得食」,立法會議員張華峰昨日提出新建議,若新股超購20倍,建議證監會應豁免券商提供新股融資時須受5%速動資金規定的限制。

根據證監會的《財政資源規則》,規定券商必須將速動資金水平維持在負債總額的5%,當券商為客戶提供新股孖展借貸時,同樣納入《財政資源規則》的範圍內,換言之,券商若要借100億元孖展,須保留5億元速動資本要求。

證監傳暫無意鬆綁

張華峰早前曾建議證監會應豁免券商提供新股融資時須受5%速動資金規定的限制。不過,有消息指,證監會經過初步研究後,基於風險等因素考慮,暫時無意鬆綁,因為當初訂下5%速動資金要求的原因,就是想有緩衝(Buffer),萬一出現突發事件,券商也可承受;再者,不是所有證券行都對此提出強烈要求。

籲超購20倍可放寬

張華峰昨日再拋出「優化」方案,建議新股若超購20倍,證監會才作出有關放寬,並指證監會會作研究。

他指,券商在提供新股孖展借貸時,也會預留5%速動資金要求,但新股公開發售臨截止前,券商一般對認購倍數都有一定掌握,若超購逾20倍,便可利用有關資金進行更多孖展借貸,又或者方便資金回籠,為做下一隻新股的孖展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