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監管機構之外,今次港交所(00388)研究停板機制,大行也有份推動。25家大型投行及團體一二年十月就監管電子交易向證監會提交意見,建議引入自動的停板機制,以防止出現類似美國股市「閃崩」的情況,證監會應與港交所及中介人討論研究有關可行措施。
該25家大型投行及團體稱,應考慮加入交易限制,這不只在中介人層面,在交易所的層面也應引入其他額外限制,因為中介人只能掌握其客戶的交易活動,但客戶可能會利用不同的執行渠道。如交易所能引入額外的限制,對市場有效性及公平有全面保障。
證監會今年一月實施新的電子交易監管制度,要求中介人應確保其電子交易系統,在可靠性、監控等方面符合標準,中介人也應就監察指示和交易設立風險管理和監督管制措施,包括自動化交易前的監控措施和定期的交易後監察。
市場人士指,加強電子交易監管,證監會要求經紀進行大量工作,確保客戶的電子盤合規,以及主動防止錯盤或可疑交易,但不應將所有責任放在經紀上,港交所也應加強把關,「一道門是不夠,加多一道門穩陣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