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一種調停或調解的方式,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通常作為審判系統的替代方式,尤其是當人們認為審判過程會太慢、太消耗時間、金錢和精力或是存在偏見時,人們會選擇仲裁來解決爭議。
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在本港已盛行了一段時間。規管仲裁事宜的《仲裁條例》(第341章)部分源自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擬定的《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