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豪須賠彩星附屬3351萬

彩星集團(00635,下稱彩星)主席陳俊豪,遭兄長陳俊懷的公司以彩星小股東身份狀告,指陳俊豪為個人利益,於二○○○年五月促使當時受他控制的彩星附屬蝕售手上的4.28%彩星地產(00075,現稱渝太地產,下稱彩地)股權。高院昨裁定陳俊懷的公司勝訴,判令陳俊豪須賠償3,351萬元予該彩星附屬。

原訴人陳俊懷公司Waddington Ltd.指,彩星附屬Profit Point Ltd.(下稱彩星附屬)在九四年以每股2.29元之價購入案中彩地股份,彩星一直將之視作長線投資;但在二○○○年五月廿二至廿四日間,陳俊豪突然促使彩星附屬以每股0.6至0.7元的「蝕讓價」,悉數出售彩地;不過兩個月後,陳俊豪的私人公司Chansam Investment Ltd.卻以每股2.2元之價,簽約向渝港國際(00613)出售陳俊豪私人的34.25%彩地。

陳俊懷一方批評,先行出售彩星附屬手上的彩地,明顯是為了之後陳俊豪私人售股予渝港的交易「鋪路」,以免彩星附屬被視作陳俊豪私人售股行動的一致人士,這樣便不會觸發35%的全面收購點,渝港在交易中購入34.25%僅僅不足35%彩地,就是為了不想提出全面收購。

但陳俊豪否認指控,辯稱是父親眼看二○○○年五月市況出現「小陽春」,父親建議他售股套現,他才決定彩星附屬售股;至於他私人售股的交易,是同年六月由渝港主席張松橋提出的。

官指違反受信責任

不過,法官不接納陳俊豪的說法,法官認為彩星附屬售股時,陳俊豪已在跟渝港張松橋商討交易,彩星附屬售股的主因,是為了落實之後陳俊豪私人的售股交易及避免觸及全面收購點。

法官指,在售股予渝港國際的交易中,陳俊豪應把彩星附屬所持的彩地一併出售,只要陳俊豪私人減少售股量便可行;但陳俊豪的做法,卻違反對彩星及彩星附屬的受信責任,因此判他須賠償3,351萬元予彩星附屬。

案件編號:HCA3291/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