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廣告案證監求重審

投資顧問公司太平陽投資顧問(香港)一一年發出推介「太平陽大中華股票基金」的廣告,但證監會指此舉未經其許可,票控太平陽投資及其董事4項控罪,但東區法院裁判官早前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認為案中廣告屬於可豁免情況,並不構成投資邀請。

證監會不服判決,昨日向高院上訴要求重審,高院容後裁決。

一一年十一月至十二月,太平陽投資分別透過其公司網站及電郵發出涉案廣告,公司及董事Andrew Pieter Mantel(莫昂迪)在案中堅稱,基金入門投資額達10萬美元,銷售對象根本是專業投資者,而非一般普羅大眾,故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3)(K)條,廣告可獲豁免批准。太平陽投資一方又指,廣告附載「不構成投資邀約」的免責聲明,且公司亦有篩選程序,界定為專業投資者的人士,才可取得詳細基金資料。

指原審側重免責條款

原審裁判官當時認同被告方抗辯,認為廣告屬可豁免範疇,不構成投資邀請,廣告帶出的訊息是有興趣投資者可向太平陽投資索取進一步資料,原審裁判官故當時裁定4項未經證監會許可而發出集體投資計劃廣告的控罪不成立。

證監會昨上訴指原審裁判官犯錯,錯誤地過分側重廣告的免責條款,且不應把基金的銷售程序一併考慮,只應斟酌廣告所載的資料;證監會又指被告方所說的篩選程序,只是廣告之後的行為。

案件編號:HCMA490/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