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外衍生品違申報擬重罰

金管局與證監會發表有關規管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諮詢總結,建議提高對「具系統重要性的參與者」違反具報規定的罰則,與無牌經營受規管活動的罰則看齊,最高可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具系統重要性的參與者」是指未獲金管局或證監會發牌或註冊,但在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持倉及活動,或會引起潛在系統性風險的香港參與者。

諮詢文件原本建議,「具系統重要性的參與者」違反具報規定的罰則,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訂的違反具報責任的罰則看齊。不過,經過再三考慮後,金管局及證監會認為,「具系統重要性的參與者」如違反具報規定,應遭受更加嚴厲的懲罰,故應參照《證券及期貨條例》就無牌活動施加的罰則。

罰則睇齊無牌經營

金管局及證監會現建議,如未能向證監會作具報,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七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由於監察「具系統重要性的參與者」旨在保障金融穩定,金管局及證監會無意將有關條文,延伸至涵蓋純粹在香港境外進行與香港有關連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或於該等交易中持倉的人士。換言之,有關條文只會影響香港人。金管局及證監會同時建議賦予「具系統重要性的參與者」提出上訴的權利。

金管局及證監會正着手擬備新制度的詳細規定,並預計會於今年稍後就此展開公眾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