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手」配售股份 早沽恐誤觸法網

證監會警告,投資者及中介人過早出售配售股份,可能會因非法沽空而遭到刑事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是10萬元及監禁兩年。

證監:市場存誤解

證監會在近期調查中發現,市場對於在配售完成前出售配售股份的做法存在一些誤解,例如一些曾將配售股份出售的承配人,誤以為只要在交收日,能以獲配發的配售股份進行交收,即使他們在發出賣盤時並未持有股份,交易亦不會構成非法沽空。

也有一些個案,部分承配人錯誤地以為可依賴配售代理就他們將獲配發的股份數量而作出的口頭或書面確認,作為在完成日期可獲得相同數量的配售股份的保證,因而在配售完成前將配售股份出售。

證監會指出,一般來說,配售須待多項條件達成後方可完成,而該等條件可能會亦可能不會達成。例如配售通常須待港交所(00388)上市委員會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買賣,以及港交所並無撤回該上市及批准後,方可作實。

因此,證監會認為,在配售完成前,配售股份仍附有若干條件。任何人除非已持有充足數量的股份進行交收,否則在配售完成前將該等附有條件的配售股份出售,可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非法沽空罪。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進行非法沽空,亦可能被證監會紀律處分。

不過,證券界人士指出,近期有不少細價股配股集資,但現時市場有不同做法,有些經紀行必須肯定配售股份已上板,即肯定承配人有貨,才會替其沽出股份,但也有經紀行「偷步」沽貨。由於市場做法不同,投資者無所適從,甚至曾出現與經紀行「爭拗」,希望證監會對此作出更清楚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