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貢匡湖居第6期H10號洋房去年八月簽訂臨約以4,370萬元出售,賣方其後行使臨約中的取消交易條款,退訂及賠償予買家圖退出交易,但買家指賣方並無按條款「即時」付足款項,待三日後才重新支付正確金額,買家認為賣方這樣不算有效行使條款,故要求強制交易;賣方反駁,臨約並沒有訂明退出條款只可行使一次。高院昨循簡易程序裁定買家勝訴,強制賣方交易。
買家為遠信集團,賣方為雅基實業,雙方八月十四日簽訂臨約,買家當時付初訂150萬元,臨約原訂明雙方於八月廿八日簽訂正式合約,買家屆時須再付訂287萬元。雙方之後並沒有簽訂正式合約,惟買家仍於廿八日透過律師行支票支付了該287萬元訂金。
臨約上的取消交易條款指明,如賣方未能完成交易,須「即時」向買家退訂及支付等額訂金作賠償,方能取消交易。交易原訂於九月二十一日完成,但在九月十七日賣方去信行使取消交易條款,但只就初訂退訂兼賠償共300萬元,賣方稱並無兌現第二筆287萬元訂金支票,故此只退還了支票;但買家指數額不足,拒絕接受。
三日後,即九月二十日,賣方去信再次行使臨約上取消交易條款,除退還287萬元的律師行支票外,還夾付一張587萬元本票(包括原先的300萬元及第二筆訂金287萬元)。高院現認為賣方若要退出交易,有責任即時支付正確金額予買家,故裁定買家勝訴。
原訴人:遠信集團
答辯人:雅基實業
案件編號:HCA2122/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