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0388)審閱120份上市公司在一一年五月至一二年九月期間發表的財務報告,在審閱過程中,該所向上市公司發出87封函件,提出超過250項查詢及觀察事項,要求發行人就其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提供解釋,或就可能違規及遺漏的訊息披露作出說明。
根據上述250項查詢所得回覆,港交所沒有發現上市公司因嚴重違反《上市規則》或會計準則而導致其財務報表出現誤導、需要重計或採取紀律行動等情況。至於遺漏披露個案中,所漏報訊息在整體財務報表來說不算重大,相關上市公司已向港交所確認會於日後財務報告中提供所需資料。
不過,在港交所其他相關工作中,該所年內轉介四宗個案予財匯局及三宗個案予會計師公會,以研究是否需要進一步查訊及調查當中可能存在的會計與審計不當情形。
是次審閱發現的主要問題,包括上市公司依然遺漏披露《上市規則》關於財務資料的披露規定,故港交所提醒上市公司,除需遵守會計準則披露規定外,同時應遵守《上市規則》有關財務資料的披露規定。港交所同時建議上市公司加強在年報及中期報告內解釋重大事件及交易;提升與商譽及無形資產有關的披露,管理層應確保計算折現現金流所採用的增長率假設是可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