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代一度尋求在港上市的東南亞集團投資發展,連同其股東兼董事吳漢良(下合稱答辯人),○一年遭中國有色金屬(香港)財務及中國有色金屬(香港)集團入稟高院追還貸款連利息逾1.2億元,但官司一直未正式開審,兩間中國有色金屬公司亦於○二年清盤。去年答辯人申請剔除○一年的訴訟,但申請被駁回,答辯人遂提出上訴,昨並向高院要求暫緩訴訟程序以等待上訴,但高院拒絕其要求。
中國有色金屬(香港)集團原為東方有色(00230,現稱五礦建設)及東方鑫源(01208,現稱五礦資源)的母公司,但於○二年五月宣告清盤。
答辯人昨稱,一旦其上訴得直,訴訟便會被剔除,屆時不但準備官司的費用白白浪費,答辯人亦極可能無法從兩間中國有色金屬公司身上追回訟費,因該兩公司已告清盤。
法官昨不接納答辯人理據,並指兩公司早前已交出120萬元訟費保證金,證明其具財政能力,法官故拒絕暫緩訴訟程序,亦拒絕撤銷已訂下的聆訊日期。
答辯人在案中被追討的1.2億元欠債,源於九七年貸予東南亞集團的7,000萬元;答辯人堅稱,該7,000萬元並非貸款,而是中國有色金屬(香港)集團按九六年八月與東南亞集團訂立的投資協議,注入Traffic Stream Infrastructure Holdings Company Ltd.的款項,Traffic Stream用作投資及發展內地公路及基建。○七年,中國有色金屬(香港)集團清盤人又提出另一訴訟,根據上述投資協議,向東南亞集團追討1.8億元。高院去年曾指,兩間中國有色金屬公司雖確有拖延○一年的訴訟,但因無礙案件公平審訊等,故當時拒絕剔除訴訟。
原訴人:中國有色金屬(香港)財務(清盤中)、中國有色金屬(香港)集團(清盤中)
答辯人:東南亞集團投資發展、吳漢良
案件編號:HCCL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