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樓購併退稅安排微調

政府昨刊憲公布《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當中發展商最關注的買家印花稅(BSD)部分,政府就舊樓重建可獲退稅作出微調,雖維持原先提出重建項目者由申請至取得物業佔用許可證六年可獲退稅,惟因應不同地盤情況可酌情給予延長時間;另受重建影響的非香港永久居民,若重新置業亦可獲BSD豁免。

非港人重新置業可免稅

上述條例草案中提出,舊樓重建申請人成為該地段擁有人的日期後六年;另若重建範圍分成多個地盤申請強拍,以最後一個地盤計;又或凡向政府申請一項或多於一項修改該地段的租契條款,達成首項修改文書日期後的六年,並以較遲者為準,可獲退還BSD。

另條例草案亦列明,即使非香港永久居民其原有單位因被市區重建局收購,或受《土地收回條例》及強制拍賣令而售賣,該單位原業主所購買的替代單位可獲得豁免BSD,而原物業若由兩名或以上人士共同擁有,每名共同擁有人均可單獨取得一個替代物業。此外,將住宅單位交換非住宅單位的協議亦被視作物業買賣。

地產建設商會昨日未有就憲報內容發表意見,惟發言人重申,商會立場已於上月二十三日及本月二十一日向政府表達,並同步上載至該會網頁。據悉,該會最快下周三向政府提交修訂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