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商廈拗地租 信置上訴終極駁回

信和置業(00083)附屬裕麒有限公司上訴至終審法院,反對差餉物業估價署(下稱署方)向涉案年份正在施工興建的電氣道148號商廈地盤徵收地租。信置附屬堅持,不應把地盤日後的發展潛力作為徵收地租的依據。不過,終審法院認為發展潛力是發展中地盤的一項內在特性,將之列入考慮因素,做法正確,五名法官昨一致駁回信置附屬上訴。

涉案徵收地租的財政年度為九七/九八年,署方將上址當作可衍生利益的應繳付差餉物業,計算出地盤的應課差餉租值為2,688萬元,再以當中3%計算地租,故該年地租應為80萬元。但信置附屬認為,不應把發展潛力列作考慮因素,應按地盤估值當日的狀況作評估;再加上按年租賃的假設情況,上址的應課差餉租值應是零或象徵式1元。

官指土審處做法正確

終審法院現指出,發展商看準地盤具可以衍生利潤的發展潛力,才會投地,否則信置附屬亦不會在九六年底以7.6億元來投該地。終院認為,發展中地盤的內在特性會不斷轉變,物業落成後,外觀和價值均會提升,因此土地審裁處把成功及有利可圖的發展前景列為考慮因素,做法正確;終院又指雖然發展期間地盤不能衍生收入,但就佔用人而言,卻具真正價值,故應課差餉租值亦頗高,故最終一致駁回信置附屬上訴。

案件編號:FACV2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