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銀行透過信託理財產品,吸收存款及滿足客戶的信貸需求,名義上只擔當中間人角色並收取手續費及佣金,毋須承擔風險及影響資產負債表,惟分析指,若理財產品違約影響民生,內銀仍要面對「包底」的隱性風險,有如香港當年的雷曼迷債賠償。
內銀放貸受政府的新增貸款額度限制,於是企業客戶需要融資時,銀行便與信託公司聯手為企業發行信託理財產品,向投資者銷售,將客戶的資金為企業融資,銀行是中間人,而非放貸機構,所以一般而言企業違約風險應由投資者承擔,而非銀行。
不過,分析師指出,若有企業違約造成大量投資者損失,政府為撫順民意,或會出於政治考慮要求銀行包底賠償,有如香港銀行就雷曼相關產品進行和解及賠償,形成隱性風險,但難以估算風險對銀行盈利的影響。
內地銀行界人士指出,內銀前線職員銷售理財產品的佣金,主要來自風險較高的混合資產組成的理財產品,相比財務穩健的企業發行的簡單信託產品,前者風險更高,亦容易導致誤導銷售,料中銀監將針對銷售手法加強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