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府○五年透過珠海市國源投資(下簡稱國源)重組珠海市窗口公司珠光(集團)及珠光(香港)的債務,國源一度與澳門公司泓景置業簽訂備忘協議,承諾以8.1億元出售兩間珠光公司拖欠中銀的債務,及作為貸款抵押品的澳門及珠海地皮予泓景。
去年高院裁定國源把上述資產轉售予第三者屬違責,國源不服並提出上訴,昨獲上訴庭判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高院重審。
兩間珠光公司總共欠債80億港元,案情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三十日間,泓景享有獨家洽購權,期間國源不可與第三者洽商。
國源收取的8.1億元作價,其中7億元會還款給中銀,餘下1.1億元則償還珠海市政府其他債務。但泓景最終未能成功買債連地皮,同年十二月二日國源與另一澳門公司Sei Pou Estate Development Ltd.簽訂售債備忘,Sei Pou其後以8.71億元投得該債連地皮。泓景指國源違反獨家商討協議。
原審高院法官裁定泓景勝訴,兼下令國源須就事件中收取的利益賠償給國源。但上訴庭現認為原審法官並沒有就一些重要事實作出裁斷,對於國源懷疑「吃兩家茶禮」,上訴庭認為國源在債務重組的角色不吃重,可能有珠海市政府其他官員接觸Sei Pou一方,但原審法官並未在這方面作出裁斷。上訴庭故裁定國源上訴得直,全案發還重審。
上訴人:珠海市國源投資
答辯人:泓景置業發展
案件編號﹕CACV63/2011、CACV25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