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事務監督○一年拒絕發展商China Field Ltd.就大坑宏豐臺11至12號重建為兩幢39層高住宅大廈的計劃圖則,以高度與周遭環境不協調,以及出口設計令宏豐道與大坑道交界交通流量大增造成危險等否決。終審法院○九年認為圖則設計與交通危險並無直接關係,下令發還建築物上訴審裁處處理。建築物上訴審裁處去年四月裁定發展商上訴得直。建築事務監督不滿,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司法覆核聆訊昨在高院展開。
建築事務監督昨重申上述大廈的高度與周遭環境並不協調,同時需要把建築工程出入口對附近交通的影響列為考慮因素,因此質疑審裁處的決定。
不過,答辯方昨反駁,建築事務監督否決圖則的考慮已超出《建築物條例》第16條所列明的規定。同時,上述大廈和宏豐道與大坑道交界有300米距離,加上大廈高度與人口密度並無直接關係,質疑其出口設計對交通流量大增造成的危險的理據。
案件編號︰HCAL6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