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國企高管,盜取公司近百萬元現金,後來被查獲,事實確鑿。案件微妙在於其後「定性」,釐定性質才可處理肇事人。該國企高管在全數退回盜款後,案件被定性為「挪用公款」。「挪用」與「盜取」一詞之差,處理卻有行政處分與刑責處分之別。
該國企高管挪用公款,可能只須捱記過、開除黨籍或公職、降職留用之類處分,輕易過骨。以香港人的概念,不問自取謂之偷,盜取即是偷竊,哪怕在超市偷件小商品,都是涉刑事的事件,犯案人會留案底。這是法律上相當明確的。
國企高管在案件中可辯之處在於,已全數交還贓款,但因此脫罪顯然是為犯罪留後路,試想,如果不被查獲,犯案人豈不是「袋袋平安」了嗎?鍾經緯覺得留此後路,就形同鼓勵犯案。長時間以來,內地不知多少數十萬,甚至百萬的貪污案因而從輕發落,「挪用」這名詞的法理涵義,誰能說清楚?
置換概念,大事化小的現象,上述是規避刑責的版本,另有一類大事化小的置換概念,是習非成是的術語。譬如,國際上習慣稱為「呆壞帳」的銀行帳目術語,在內地口頭和文字上,變成「不良貸款」或「不良資產」,不管專業定義是否清晰,普遍採用後已湮沒了「呆壞帳」這個詞。
在中文詞義中壞與良相對相反的詞,非此即彼,良加個不字變成「不良」,是不是就有未壞的含意,變得靠向中性,沖淡了壞的感覺呢?總之「不良貸款」讓人聽起來要比「呆壞帳」舒服,這樣才被內地廣為採用。
鍾經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