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監管與國際接軌已是大勢所趨,不僅是香港,內地中保監亦正着力籌建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中保監主席項俊波早前表示,第二代償付能力要求應與國際的發展主流保持一致,並力爭以三至五年時間完成。
國務院副總理王岐山則表示,在「十二五」規劃要求下,要加快轉變保險業的發展模式,加強保險業的監管,包括資本充足、准入退出、風險處置等監管制度,防範出現系統性、區域性風險。
然而,近年內地保險業發展迅速,不少內險商需就快速發展補充資本,以應付監管需求。有分析員指出,風險控制佳的內險商自然問題不大,但若險商的投資風險暴露過高,隨時要為新一代監管要求作出增資。
事實上,國際保險監督聯會於去年訂定一系列新的保險核心原則(ICP)後,各地一直研究新的監管辦法,例如歐洲的「償付能力二」執行細則將於年底出台;本港保監處正準備的風險為本的資本架構研究,亦是以ICP為基礎。保監處表示,該研究將會參考其他地方的經驗,以及香港本身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