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 Talk:信託與基金 完全兩件事

不知道為甚麼很多人都有一個錯誤的理解,誤以為基金(Fund)就是信託(Trust),不知道原來兩者根本是兩碼子的事。筆者與律師朋友王港有合作多年,為不同人士成立信託,可為大家解釋一下。

「子女教育基金」是父母親為兒女籌備足夠金錢,用來支付將來的教育開支而成立的一個投資戶口;子女教育信託就是父母擔心自己將來可能喪失照顧兒女的能力,因而及早委託信託人(Trustee),按照信託契據,在指定情況下,代為照顧其兒女的需要,並委任保護人(Protector)監督信託人履行有關責任。

教育基金等同遺產

子女教育基金一般只着重投資,多會以股票及基金等流動性較高的投資工具為基礎,透過單一或按時定額儲蓄供款,希望在子女入大學前,累積足夠資金,來應付預期的子女教育開支。

子女教育基金的法定擁有權,一般都是由父母所擁有。一旦父母不幸身故,資金需作過身父母之遺產處理,根據有關遺產承繼法例分配給予遺產繼承人。這樣一來,問題可多了──若父母立下遺囑,從近期多個遺囑認證訴訟案件,可了解到遺囑會面對多方面的挑戰。因此,最後子女能否拿取全數遺產份額,真的是一個未知數。

若父母沒立下遺囑,有關遺產將會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給予子女。但此條例只提供一個法律框架,並沒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個別資產的實際分配及遺產管理權的優先次序等問題。此外,不論父母有沒有立下遺囑,都不能排除其他人以債權人或實質擁有人身份爭奪有關遺產。

信託人全權擁資產

若要真正確保子女可在適當時間獲得教育資金,唯一的做法是在信託法完善及政治中立的司法管轄區成立信託。父母將以成立人身份,把資產及/或資金注入由專業信託人管理的信託。因為有關資產的法定所有權屬於信託人所有,即使父母本身遇到任何不幸,有關資產亦會根據一早訂立的方案來處理。當然,不同的信託司法管轄區及管限法律會對有關信託造成不同影響,父母必須小心作出選擇。事實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以及一些離岸司法管轄區,都已改革及更新其信託法。在香港,《受託人條例》在一九三四年制訂,制訂以來一直未有作出重大檢討和修訂。基於香港信託法大幅落後及不合時宜,政府現正作出檢討,主要目的是對《受託人條例》進行修訂。

若要更清楚了解使用及成立信託的要訣,讀者可參考有關信託風險管理及捍衞資產的書籍。

註:讀者不應倚賴本文內容作出任何法律或投資安排。

浩邦金融董事 梁彥穎

搵樓18即睇最新樓價走勢、最全面地產新聞及筍盤情報

「Money18免費即秒股票報價網站」現推出8升級功能,財經資訊,實時實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