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集資用途披露 港交所發指引

近期多家「半新股」上市不久後即出現業績「走樣」,上市公司質素備受關注。港交所(00388)昨日就新股申請人在上市文件中披露所得款項擬定用途發出指引信,就所得款項用作「一般營運資金」、「收購物業」、「收購業務」、「解除債項」、及「更改用途」等作出明確指引。

指引信指出,如新申請人並無運用所得款項或其中一定部分(一般指10%或以上)的即時或具體計劃方案,上市文件的「所得款項用途」一節內須如實說明,並說明該次發售的主要原因。港交所並認為「營運資金」或「一般企業用途」並不屬於所得款項的即時或具體計劃,除非附有合理解釋,說明如何運用有關營運資金或何謂一般企業用途。港交所將會考慮各個案的情況,決定是否接納有關所得款項用途的解釋。

上市後變更須發公告

如所得款項將用於向任何關連人士「收購物業」,上市文件必須披露釐定收購代價的基準。如所得款項是用作「收購業務」,則須披露有關業務的具體名稱,或目標收購業務的類型,性質及簡介、收購策略及任何相關磋商狀況。申請人也須披露任何建議中的收購條款、訂約方的身份和收購目標的業務性質。如所得款項用作「解除債項」,就須披露該債項的利率及到期日。

申請人可在緊急情況下更改所得款項用途,任何重大變更若未曾於上市文件中披露,一般屬股價敏感資料,上市後如有此變更,必須發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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