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銀案投資者上訴駁回

瑞士銀行(UBS AG)一○年遭其前客戶控告在一系列Accumulators衍生工具產品交易中誤導、違反受信責任等,申索1,100多萬元賠償。瑞銀為反證該客戶本身是資深投資者,遂向法院申請披露命令,要求對方交出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投資文件。今年初高院因該客戶無完全遵守披露令,下令撤銷該客戶的申索之外,更反判瑞銀可向他追回1,200多萬元欠款。客戶不服上述判決,早前提出上訴,但上訴昨遭駁回。

無依命令完全披露文件

瑞銀指涉案客戶Lai Sai Sang具豐富投資經驗,瑞銀去年一月開始,多次提出披露文件要求,直至去年八月,聆案官向Lai發出限時履行命令,要求他在指定時間內交出文件,但他無完全照辦。

Lai解釋他倚賴律師替其辦事,上訴當日又在庭上「晒冷」,指他現已備妥39個文件夾的相關文件。

不過,法官認為Lai為免影響其自稱欠缺投資經驗的說法,之前是故意只披露最小量文件。法官又指Lai把責任推在律師上,但Lai曾同一時間聘請三間律師行,這反為拖慢披露文件進度,Lai的行為具破壞性,而非出於情急絕望。

法官稱,Lai現時交出大批文件,反證該些文件早可披露,及文件與案有關,法官認為瑞銀堅持嚴守命令有理,最終駁回Lai的上訴。

上訴人:Lai Sai Sang

答辯人:瑞士銀行

案件編號:HCA 9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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