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訊盈科(00008)旗下香港電話遭數碼通(00315)投訴在○九年電訊管理局撤銷互連費規管指引前,大幅調高固定流動網絡互連費(FMIC),有濫用優勢及違反競爭條文之嫌。電管局其後裁定香港電話具市場優勢,但無濫用優勢,數碼通不服,已向電訊(競爭條文)上訴委員會(下稱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但電管局不滿香港電話獲准在該上訴中爭議其是否違反競爭條文及享有市場優勢,指這些問題與上訴無直接關係,電管局昨上訴,但被上訴庭駁回,理由容後公布。
香港電話原亦上訴圖推翻電管局裁定其具市場優勢的裁決,但電管局率先下手,指香港電話並非《電訊條例》所指「受委屈人士」,向上訴委員會申請拒絕香港電話上訴。
至去年四月,上訴委員會裁定香港電話並非「受委屈人士」,駁回其上訴,但准其介入數碼通的上訴,可就有否違反競爭條文及享有市場優勢提出申辯。電管局不滿上訴委員會此決定,而上訴委員會又拒絕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故電管局昨向上訴庭上訴。
電管局昨指,香港電話介入數碼通的上訴,是建基於一旦數碼通得直,便等同裁定香港電話違反競爭條文,但其實數碼通的上訴只是針對電管局錯誤引用會計方式計算香港電話徵收的涉案互連費,繼而作出收費並非過高及這沒有限制市場競爭的裁決,數碼通當時只要求把投訴發還電管局再處理,因此上訴根本與香港電話是否違反競爭條文無關,香港電話須待電管局裁定其違反條文,才可提出上訴。
電管局○九年四月底撤銷互連費規管指引,數碼通投訴香港電話於○八年六月至○九年四月底,調高互連費。香港電話當時把互連費由每分鐘4.36仙調高25%至5.45仙。
案件編號:
CACV108-11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