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頒珠海國土局旗下賠償指示

珠海市國土資源局旗下珠海市國源投資(下稱答辯人),○六年被澳門公司泓景置業發展入稟高院控告違反○五年備忘協議,指答辯人竟把原本承諾以8.1億元售予泓景的珠光(集團)及珠光(香港)公司債務,連同作貸款抵押品的澳門及珠海地皮,轉售予第三者,答辯人從中賺取1.71億元。

高院去年裁定答辯人須承擔賠償責任,現並進一步指示,答辯人須按其在事件中收取的未獲授權利益或佣金,向泓景作出賠償。

高院又指泓景在事件喪失購入涉案地皮的機會,亦會作為計算賠償的基準之一,至於計算損失的參考日期,高院訂為○九年十月一日,即珠光系公司完成重組之後。案件編號:HCA 15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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