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獲准民事興訟

以紐約為基地的對沖基金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連同高層涉嫌內幕交易建行(00939)及中行(03988)股份,遭證監會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打虎」,但第213條在使用時遇到挫折,高院去年下令剔除訴訟。證監會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昨裁定案中關鍵的第213條賦予證監會「尚方寶劍」,以保障公眾投資者,故判證監會上訴得直,令「打虎」訴訟「翻生」可以繼續。

證監會歡迎上訴庭判決,指判決確認了證監會按第213條進行法律程序的立場。

證監會一般可透過刑事起訴,或召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聆訊,來對付懷疑市場失當行為,但證監會近年開闢第三條路徑,就是引用第213條,透過民事形式針對涉事者興訟,來向法院申請凍資、賠償等濟助(個案見另表)。

當中洪良國際(00946)被要求退還上市集資金額一案,因受高院原訟庭早前的Tiger Asia判決影響,證監會故未能以速戰速決方式,迫令洪良盡快退款。今次上訴庭的判決對其他同類個案會有深遠影響。

上訴庭昨指出,證監會成立的重要目標是保障公眾投資者,第213條便是這方面的「尚方寶劍」;並指第213條與刑事起訴及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聆訊,截然不同,後兩者旨在懲罰不當行為者,或迫令他們把不當利益「回吐」,而第213條則針對整個市場不當行為,作出補救。

上訴庭表示,一些個案牽涉大量小投資者,這由證監會提出訴訟更為合理。

至於原審高院原訟庭法官認為第213條是附屬於刑事及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聆訊,不能單獨使用,故原訟庭無權審案。上訴庭現則認同證監會的說法,指若立法機關有意就原訟庭按第213條審案時訂下先決條件,法例自會清楚說明,上訴庭現認為,原訟庭享有司法權審理引用第213條的案件,故現判證監會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CACV17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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