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家集團(01003,現稱21控股)創辦人兼前主席郭展榮興訟向21控股追討4,450萬元拖欠貸款尾數,高院今年三月裁定21控股須償還該筆款項。21控股不服判決,昨提出上訴,反駁郭展榮聲稱貸款是借給整個集團,21控股作為母公司須還款的說法,21控股堅持樂家年報顯示,款項只是借給其中兩間附屬公司,母公司毋須負責。
郭展榮九五至九八年間借出合共8,300萬元予兩家樂家附屬公司,但只收到3,850萬元還款,尚欠4,450萬元。
郭展榮在證供中表示,款項是借給整個集團,涉案時他從集團財務總監得知公司需要營運資金,尤其是案中兩間附屬公司,於是他私人借出款項,首三張借款支票是開給樂家。
21控股否認款項是借給整個集團,指該安排是「先天不足」,質疑如果是借給整個集團,究竟應由集團哪一間公司負責還款?如果其中一間附屬代為還款,其他附屬公司便須攤分款項,因而出現或然負債。21控股又指原審法官錯誤解讀集團綜合會計帳目,案中貸款利息雖列明由「集團」支付,但該處所指的「集團」可包括母公司或附屬公司。原審法官又無全盤考慮文件證據,樂家年報顯示,借款是記錄在兩家附屬公司的帳目。
21控股昨收報0.067元,升0.002元。
上訴人:21控股(前稱樂家集團)
答辯人:郭展榮
案件編號:CACV55/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