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理財政司司長陳家強表示,歐債危機令部分投資產品承受涉及歐洲市場或金融機構的交易對手風險,證監會已針對此情況實施多項應對措施,包括監察有關產品所承受與主要環球金融機構有關的風險、規定本地合成ETF須作出全面抵押安排、與主要產品發行商、基金公司以至海外及本地金融監管機構保持溝通,以及要求他們通知證監會任何不尋常情況。
證監會並有一套市場應急計劃,去應付各種可能出現並會影響證券及期貨市場正常運作的緊急情況,包括市場大幅劇烈波動、券商或其他金融機構倒閉或出現嚴重財政問題、交易所及結算機構不能正常運作等。
他又指有關歐洲議會對無貨沽空股票的新規定,香港早於七十年代禁止無貨沽空股票,並於二○○○年加重了相關最高刑罰,由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提高至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亦將未有申報沽空交易列為刑事罪行。
另據證監會了解,現時只有歐盟等國家立例禁止沒持有歐洲主權債券的人士買賣有關的信貸違約掉期,其他主要海外市場未有相類似的措施。政府及各監管機構將會繼續密切留意在國際上有關措施的發展情況。